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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ociation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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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抗癌协会相关组织机构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2-05-17 10:41:02

(经2020年9月23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江苏省抗癌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旨在确定协会会议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第二条 会议所涉及的审议议案、决策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江苏省抗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协会会费标准。

(五)审议协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出席与表决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决议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协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会议议案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五条   议题与议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议题应由最近一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会议议程一般由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三)开会时应首先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有关程序。交付表决的议案中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修正案,由秘书长提出修正案付诸表决的次序建议。

(四)大会秘书处应作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并尽快提供给相关人员。

(五)由协会相关部门落实会议形成的决议事项。

(六)会议重要档案资料应予以妥善保管归档。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学技术协会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七条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由单位理事、个人理事组成,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单位会员数的20%。其职权是:

(一)执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等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协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出席与表决

(一)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二)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表。

(三)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会议议案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九条  议题与议程

(一)会议议程和议案一般由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二)开会时应首先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有关程序,交付表决的议案中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交理事长办公会审定修正案,由秘书长提出修正案付诸表决的次序建议。

(三)应作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并尽快提供给相关人员。

(四)由协会相关部门落实会议形成的决议事项。

(五)会议重要档案资料予以妥善保管归档。

第十条  协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负责人的调整换届选举工作。

第四章  常务理事会

第十一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等所属机构。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协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七)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八)制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出席与表决

(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二)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三)常务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行表决权。

(四)会议议案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议题与议程

(一)会议议程和议案一般由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二)开会时应首先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有关程序。交付表决的议案中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修正案,由秘书长提出修正案付诸表决的次序建议。

(三)应作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并尽快提供给相关人员。

(四)由协会相关部门落实会议形成的决议事项。

(五)会议重要档案资料予以妥善保管归档。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一年不得少于一次。特殊情况下常务理事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五章  理事长办公会

第十五条 理事长领导协会全面工作,副理事长、秘书长支持、配合并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主动提出建议,积极参加相关会议;受理事长委托,召开专门会议,研究相关工作。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重要事项由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组成人员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涉及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长办公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决定协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四)审议批准秘书长办公会提交的重要事项。

(五)协会工作计划、规划、总结,提交理事会讨论内容。

(六)人事工作:人事调入调出、奖惩、聘用。

(七)审定大型学术活动和重要活动项目。

(八)重要外事工作:人员出国考察,国外合作项目。

(九)协会制度修订。

(十)向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及委托的工作情况。

(十一)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出席与表决

(一)理事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议之前向理事长请假。

(二)通常以沟通方式进行表决,理事长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议题和议程

(一)会议议题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秘书长办公会提出,日程安排由秘书长征求理事长意见后确定。

(二)提请理事长办公会讨论的文件内容,需提前将书面材料提交参会人员。

(三)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理事长签发,报送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发送副秘书长,必要时发送各分支机构,需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协会办公室负责理事长办公会的筹备、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催办、落实。

(五)会议重要档案资料应予以妥善保管归档。

第二十条    理事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六章  秘书长办公会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对理事长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负责分管工作,对理事长负责。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主持召开,副秘书长和协会办公室人员参会,必要时协会邀请相关分支机构人员列席。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办公会职责

(一)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对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人员进行工作安排,向理事长提出建议。

(四)对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向理事长提出建议。

(五)拟定业务活动的计划,内部管理制度等其他需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长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经理事长审核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事。

(九)负责协会紧急、突发重大事项的处置和人员调度。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出席与表决

(一)秘书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之前向办公室和秘书长请假。

(二)秘书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三)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方能生效。

(四)通常以沟通方式进行表决,秘书长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 议题与议程

(一)根据协会重点工作和近期工作情况拟定会议议程,必要时由秘书长确定列席人员名单。

(二)提请秘书长办公会讨论的文件内容,需提前将书面材料提交参会人员,以便了解情况。

(三)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经秘书长签发报送相关人员。

(四)会议决定事项由协会办公室协调、催办、落实。

(五)会议重要档案资料予以妥善保管归档。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办公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七章 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设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一)协会各分支机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长,其委员名额应根据学科发展现状,同时兼顾行业代表性地域性合理分配,原则上委员总数不超过60。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7名。

(二)常务委员会由分支机构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委员会职权,常务委员会,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职能是:

(一)根据协会的总体规划,各分支机构承担的任务,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根据《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及业务范围,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三)加强协会各分支机构自身建设,积极发展协会会员,广泛收集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向协会和主管部门反映。

(四)制定、审议和修改本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五)选举委员会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表决秘长,聘请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

(六)组织编发本分支机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等。

(七)研究解决分支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九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一)主任委员主持分支机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负责分管工作。

(二)分支机构秘书处是分支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秘长、副秘长和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应贯彻民主办会原则,重大事项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向协会请示报告。

第三十一条 出席与表决

(一)委员或常务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或常务委员代行表决权,特别授权需要以书面形式在会议之前呈交主任委员。

(二)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三)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或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会议议案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通常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亦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三十二条 议题与议程

(一)分支机构的换届工作由协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与分支机构协商成立换届工作小组。换届筹备工作组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本届分支机构秘书处协助换届工作小组进行换届筹备工作。非换届改选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委员会或常委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换届改选的分支机构由换届改选筹备工作组负责会议筹备工作,由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决定的议程建议和其他议案,报主任委员批准上会,讨论表决,表决后向协会请示,得到协会批准后方可进行换届。

(二)开会时应首先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有关程序,交付表决的议案中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修正案由秘书长提出这些修正案付诸表决的次序。

(三)每次会议的临时议程应由秘长拟成,并由主任委员提请会议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四)应作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并尽快上报协会办事机构和下发相关人员。

(五)落实会议形成的决议事项。

(六)会议重要档案资料予以妥善保管归档。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协会办事机构,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上报协会办事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0年9月23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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