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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抗癌协会秘书处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2-05-17 10:39:20

(经2020年9月23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协会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改革,促进协会组织的发展,提升协会服务社会和会员的能力,江苏省抗癌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设立秘书处。为保证秘书处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地体现和发挥秘书处在协会的联系桥梁、纽带和参谋作用,根据《省级协会秘书长职业化、秘书处实体化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协会组织通则(试行)》和《江苏省抗癌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本协会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秘书处

第二条  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组成。

第三条  秘书处的工作职责:

(一) 及时、圆满完成协会理事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传达各项通知,安排会议、会务事宜及记录各项会议和活动,负责会议的进度和过程控制并对会议事务跟进落实。

(二) 负责管理有关资料。负责活动的召集、安排执行理事会决议,督促各项活动的开展。

(三)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助处理档案、文件备案等管理工作。

(四) 在理事会的要求下负责本会章程修改、起草各项条例、办法、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跟踪落实内部制度执行情况。

(五) 协调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负责协会活动的策划和组织活动、督促工作任务的落实,对各部门开展工作情况做好记录。

(六) 发挥桥梁作用,收集工作建议,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做好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外界的沟通和交流。

(七)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 负责协会日常活动的财务管理,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秘书处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协会全体会员以及社会的广泛监督。

第五条 秘书处成员若有发生损害协会利益或违法违规事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撤销其在协会的职务。

第六条 秘书处直接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章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第七条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会会员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2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八条  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任期为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九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 协调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条  副秘书长由秘书长建议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协助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负责落实协会工作的政策方针,拟定、组织、实施各类工作计划;

(二) 负责协会与会员单位、合作单位之间的业务联系和合作;

(三) 负责策划、组织会议活动,配合媒体宣传;

(四) 监督工作人员或受聘人员履行协会章程和各种规章制度;

(五) 监督管理好各种文书档案;

(六) 做好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按时完成年度年检工作和各种上报材料、报表等;

(七)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会秘书为专职秘书,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  秘书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较强责任心,热爱协会工作;

(三) 有扎实的中文水平和写作能力,能熟练操作电脑和处理各种文件。

(四) 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团队协作和敬业精神。

(五)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工作。

第十三条 秘书在秘书长和副秘书长领导下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 协助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

(二) 做好各种会议的会前准备、会议记录和会后内容整理工作;

(三) 协助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策划组织协会的各种活动,负责协会网站管理和维护;

(四) 做好材料收集、档案管理、文书起草、公文制定、文件收发等工作;

(五) 接待来访、接听来电、解答咨询及传递信息工作;

(六) 协助副秘书长做好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按时完成年度年检工作和各种上报材料、报表等;

(七)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秘书如果有违法违规及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则上报常务理事会,解除聘用关系。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0年9月23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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