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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抗癌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05-17 10:42:13

2020年9月23日江苏省抗癌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江苏省抗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是:JiangSuAnti-cancerAssociation(缩写:JSA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江苏省内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以及与肿瘤研究相关的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及个人等自愿结成的学术性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依法加强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提高肿瘤防、治、研、教水平,推动全省肿瘤学科的发展,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肿瘤学科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协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机关为江苏省民政厅。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百子亭4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肿瘤学术和技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加强学科间和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促进肿瘤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开展防癌宣传,普及肿瘤科学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抗癌知识水平;

(三)开展肿瘤学科继续教育,更新肿瘤科学知识和技术,提高广大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肿瘤专业水平;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肿瘤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内部刊物、著作、图书资料和音像制品等;

(五)推广肿瘤科学技术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六)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肿瘤防治研究方面的建议,反映肿瘤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肿瘤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

(八)开展民间国际肿瘤科学技术交流,加强同国际同类学术组织友好交往和合作,有条 件参加相关的国际抗癌组织;

(九)发现、推荐优秀肿瘤科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表彰奖励等活动;

(十)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十一)承办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 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

(四)符合以下条 件的可申请为个人会员:从事肿瘤专业诊疗、教学、科研、康复、防治,以及从事与肿瘤相关的专业,以及在高等院校学习与肿瘤相关专业的学生(硕士及以上);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人员;

(五)凡热心于抗癌事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单位会员。

(六)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愿意对本会工作提供无偿支持,且拥有良好行业声誉的医药相关企业,可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单位的执业许可、营业执照等和个人有关证明材料;

(三)会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向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通报。

(四)交纳会费;

(五)由协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本协会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八)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决定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协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 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协会更名和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等额选举理事、监事时,当选理事、监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方可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理事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共党员、一线的、中青年的肿瘤科技工作者。理事本届中保持相当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等所属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协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原则上上任离任理事长出任下任名誉理事长;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累计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等额选举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总票数的2/3。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最高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累计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协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2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协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省科协批准,省民政厅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办公会,讨论研究有关事项;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副理事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行使以下职责:

(一)支持配合理事长的工作;

(二)主动提出建议,积极参加相关会议;

(三)受理事长委托,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有关工作。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提名协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七)提名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八)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协会负责人审阅、签名、存档。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做好存档工作。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经同意后,向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通报和做好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协会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监事会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会主席;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五)监督协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建议;

(六)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七)向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九)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协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按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收入除用于与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具体包括:

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如致使社会团体遭受财产等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在表决时持反对意见的可免除责任,会议记录详实记录表决情决。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件》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15日内,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未按规定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从事业务范围内业务的或公益活动的;

发生分立、合并的;

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学技术协会、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完成清算工作后,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23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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