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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抗癌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17 10:37:36

(经2020年9月23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省抗癌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组织建设,规范会员管理工作,团结和组织全省肿瘤学科的从业人员,推动我省肿瘤学的发展与科技进步,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协会组织通则(试行)》(苏科协(2017)126号)和《江苏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2014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江苏省抗癌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管理办法制定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管理制度,增强协会的凝聚力,促进行业全面协调发展,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四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四)大专院校毕业,从事肿瘤医学或肿瘤工程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五)非大专院校毕业,在获得执业医师、助理工程师或相当职称后,从事肿瘤医学及肿瘤工程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六)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肿瘤医学或肿瘤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团体会员 

(一)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二)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医疗单位、学术团体、科研单位、生产企业; 

(三)具有本协会个人会员10人以上; 

第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由本人在协会网站填写入会申请; 

(二)团体会员需有团体法人代表签名及团体盖章; 

(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备案;

(四)颁发电子版会员证并公告。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遵守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不断更新科技知识; 

(五)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会  籍 

第八条  会员年度注册、缴费工作每年4月份集中办理。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  本会将对在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会员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因年高、体弱不再继续担任本会理事、常务理事者,可予以表彰或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抗癌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除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0年9月23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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