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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抗癌协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 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17 08:54:29

(经2020年9月23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江苏省抗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以下统称“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协会组织通则(试行)》(苏科协发〔2017〕126号)和《江苏省抗癌协会章 程》(以下简称《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江苏省抗癌协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专业委员会是协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的专门从事某肿4瘤专业业务活动的非法人机构。

专业委员会的名称前应冠以“江苏省抗癌协会”;命名方式为:“江苏省抗癌协会× × 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其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并报协会审核备案。

专业委员会受协会领导和管理,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对协会负责。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严格遵守《章 程》和《办法》,自觉接受协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协会请示、报告。未经请示、报告或未获批准的,不得实施;

(三)紧密联系肿瘤学科建设实际,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做到自律守信,扎实工作,热情服务,务实高效;

(四)开展活动为学术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紧紧围绕着肿瘤的医教研防康和行业管理为中心工作,根据会员需求和专业委员会的专业范围开展活动;加强会员之间、学科之间、医院之间,并参与行业与省科协与省卫计委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结合肿瘤专业特点开展研究工作,推广研究成果,开展经验交流;承办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委托与授权的各项工作。

专业委员会应根据《章 程》和《办法》,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办法》,并报协会审批并备案。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撤销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肿瘤学术交流和研究方向的需求和明晰的工作任务与业务范围,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业领域或学科体系,与协会其他既有专业委员会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具备独立开展某领域学术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申请设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该领域或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提议,7~10名协会会员作为发起人,向协会提交成立该专业委员会的申请,说明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目的、任务、业务范围、理由等。

 协会受理新建专业委员会的申请后,经有关办事机构审查,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提交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专业委员会的印章 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专人保管并负责使用登记;使用印章 需经理事长或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印模应在协会备案。因印章 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承担相关责任。

协会负责提出专业委员会的变更或撤销,提交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变更或注销。

第三章 组织与职能

新建专业委员会在获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协会与专业委员会发起人共同成立新建专业委员会筹备组,参照专业委员会换届程序进行新建专业委员会的筹组工作。筹备组成立后半年内未能完成专业委员会组建的,协会将重新成立筹备组,另行组建工作或取消成立。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应根据学科发展现状,同时兼顾学科代表性和地域性,合理分配委员名额,名额总数和产生人选的办法要报协会批准方可进行。

专业委员会职能包括:

(一)根据协会的总体规划和专业委员会承担的任务,制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 根据《章 程》的规定,结合本专业委员会的职能任务及业务范围,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三)加强专业委员会自身建设,积极发展协会会员,广泛收集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向协会和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四)制定、审议和修改本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办法》;

(五)选举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聘请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

(六)组织编发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等;

(七)研究解决专业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称

(二)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组织协调能力强,热心协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保证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当选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院士不超过70岁)

(五)委员所在单位应为江苏省抗癌协会单位会员,委员个人应为江苏省抗癌协会个人会员。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办理入会或存在拖欠会费情况的,不能担任委员;

(六)同一法人机构的委员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5人。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6名。原则上,一人只允许在协会内一个专业委员会中任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原则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连任不超过两届。专业委员会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

第四章 业务活动

专业委员会开展业务活动,应遵守《章 程》和理事会审议通过的该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符合本专业委员会的性质和特点,积极、规范、有效地进行,严禁开展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受协会的管理、指导与监督。专业委员会每年年终应向协会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活动计划。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如需签订协议书或合同书等法律性文件,应对其内容认真审核,并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法定代表人审核签订或经协会法定代表人授权后由专业委员会签订。

 凡涉及使用专业委员会名称或有经济往来的,除上报协会审批外,还应参照《办法》的规定,与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专业委员会开展合作活动时,应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专业委员会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合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管理规定。

协会对专业委员会实行重大活动申报制度,凡属参与、组织或联合组织重大业务活动,均应在该活动的筹备工作启动前至少一个月报协会审批。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书面总结上报协会。对于专业委员会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开展重大活动的,协会有权令其停止。

专业委员会应结合本专业工作任务开展调查研究,每年至少完成并向协会提交一篇调研报告,反映本专业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行相关意见和建议。

专业委员会应保质保量完成协会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行业规范、专项调研、政策咨询与建议等工作和任务。专业委员会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上述任务时,应将委托文件、项目计划书、财务预算报协会审批备案。专业委员会完成委托任务后,应将拟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行业规范文本、专项调研报告、政策咨询与建议文件、财务决算等须预先提交协会审核,通过审核后方能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专业委员会接受协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或自行实施技术准入或相关评价、认证等专业技术性工作时,要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拟定相关工作方案,制订聘请专家遴选条件及标准,报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特别重要项目须由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过后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定;要按照审批后的聘请专家条件及标准建立专家库,按照审批后的方案实施技术准入或相关评价、认证;最后将工作依据、方法、专家意见以及结果、结论等形成书面报告,交协会审定后方可上报或实施。

专业委员会印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遵守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法规和要求,规范出版。

专业委员会应积极履行对协会的义务,关心、支持和参与协会活动,认真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应按照协会的统一部署,支持和参与协会各类活动;积极发展协会会员,协助协会做好会费收缴工作,并结合本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和职能特点,为协会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专业委员会应对其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同时报协会备案。

第五章 财务管理

专业委员会财务实行一律实行协会集中管理制度,专业委员会的财务核算统一纳入协会管理。

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专业委员会财务收支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制定的财务规章 制度执行,严格按照预决算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并严格按照八项规定执行。

专业委员会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协会会费标准代表协会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协会所有,应当缴入协会账户统一核算。专业委员会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收费收入。

专业委员会经协会举行各类活动需经协会同意方可代表协会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协会账户统一核算。专业委员会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不得私自收取现金。

专业委员会接受社会支持资金开展的合作项目,要体现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符合协会的章 程和宗旨。

以江苏省抗癌协会名义接受行政部门委托的项目,不得自行筹集资金代行宣传、教育、培训等项目。

行政部门委托的项目资金,须严格按照协议的财务预算执行,不得再次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资金的用途。

专业委员会凡涉及大额度资金调度使用,须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上报协会审核备案。涉及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须报协会批准。

专业委员会每年须分担协会部分办公成本支出,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原则上协会不为专业委员会提供垫付、借款等,如确有特殊情况,须报协会审批。

专业委员会的日常报销管理,按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协会定期对专业委员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考核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江苏省抗癌协会章 程》和《江苏省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做到在协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活动,规范运作;

(二)围绕协会年度工作的总体安排,制订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按时向协会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

(三)坚持民主办会,各项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每年定期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按时按规定开展换届工作;

(四)自觉服从协会领导,较好地完成协会布置的任务和工作;

(五)注重与协会的信息沟通,切实贯彻重大活动审批制度。

发生以下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专业委员会,其考核结果一律评为不合格。

(一)开展损害国家、社会和行业利益与形象的活动;

(二)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三)未经协会批准,以江苏省抗癌协会名义开展活动或使用江苏省抗癌协会名义等无形资产;

(四)未经协会法定代表人授权,擅自与其他机构签署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专业委员会,由协会授予“江苏省抗癌协会年度优秀专业委员会”的荣誉称号;对其主任委员和秘书授予“江苏省抗癌协会年度先进工作者” 的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

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专业委员会,责成其提出整改方案,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可免除其主要负责人的职务。

考核结果将作为专业委员会换届工作安排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经2020年9月23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执行。协会原专业委员会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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