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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17 09:34:42

第一条 为了做好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江苏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是省内肿瘤医学领域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奖、科普奖和青年科学家奖。

第三条 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肿瘤医学领域科学技术高峰,促进肿瘤医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肿瘤医学科学的发展和知识的普及,为肿瘤医学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江苏省抗癌协会在享有依法开展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宣传报道及编辑、整理、印制汇编、光盘的权利,未经江苏省抗癌协会授权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任何涉及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的宣传活动,包括获奖项目在内,也不得以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的名义做广告宣传。

第六条 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授予省内肿瘤医学科技工作者和单位。在肿瘤医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从事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或单位不得作为获奖者。

第七条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和已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以及著作、软科学的项目,不得申报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

第八条 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励领导小组负责科学技术奖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 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学术部为开展科学技术奖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条 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肿瘤医学研究领域、临床应用、技术开发等方面,为肿瘤防治、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省内医学科技工作者和单位。科普奖授予创作优秀医学科学技术普及作品作出直接创造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青年科学家奖表彰在肿瘤医学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才。

第十一条 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授奖等级,根据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评定。

第十二条 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如下:(一)在肿瘤医学科学和技术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先进,居际国内先进水平,社会或经济效益突出,对肿瘤医学领域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可评为一等奖;(二)在肿瘤医学科学和技术方面有较大创新,难度大,技术先进,居国内领先水平,社会或经济效益显著,对肿瘤医学领域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可评为二等奖;(三)在肿瘤医学科学和技术方面有所创新,技术省内先进,有一定的社会或经济效益,对江苏肿瘤医学领域有推动作用,可评为三等奖;(三)科普作品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要创新,普及和阅读范围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领先水平,产生显著社会效益,对科普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可评为科普奖。

第十三条 江苏省抗癌协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励领导小组,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组长1人,由协会理事长担任,副组长4人,由副理事长担任,成员若干人。

第十四条 江苏省抗癌协会设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人,秘书由协会人员担任。评审委员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十五条 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二)向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励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对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指导和决策性意见。

第十六条 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单位,包括:(一)江苏省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二)各市抗癌协会;(三)会员单位;(四)理事单位;(五)省内高校和研究机构;(六)省内人民解放军、武警所属医疗单位等。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写《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申报科学技术奖前,需申报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统一报送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学术部。

第十八条 申报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除符合上述部分条款所列的条件之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全面完成科研合同、计划任务书的各项要求,技术资料完整准确;(二)科学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要经过鉴定或验收;(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应处理完毕;(四)反映申报项目主要科学技术内容的论文,必须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5篇,应公开发表一年以上;(五)应附有省部级检索部门出具的查新报告书;(六)涉及实验动物的,应提供医学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设施合格证明;(七)应提供应用单位证明材料,且应用一年以上;(八)新药研究项目,需提供临床研发批准文件或新药证书。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本科学技术奖励:(一)未阐明医学意义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品种及变种株;(二)违反伦理学原则的;(三)提供材料不完整或不真实的;(四)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五)已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例如:江苏医学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项奖励;如当年同时申报了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奖项,在其公布获奖后,将自动终止本项奖励的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评审程序(一)申报和初审:包括形式审查和内容初查:协会科学技术奖学术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对内容初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要求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将视为审查不合格退回;(二)评审:由评审委员会专家负责评审,参与申报项目者确定答辩人员(2-3人)参与答辩,答辩结束后现场进行打分;(三)公布:全部答辩完毕后,公布答辩结果,获奖者按得分高低分为一、二、三等奖。评审结果在江苏省抗癌协会网站公布,向社会征求异议,时间期限为一个月;(四)终评:评选结果报协会理事长办公室讨论通过,并上报江苏省科技厅;(五)颁奖:具体奖励形式由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评审原则(一)遵循依法运行、规范管理的科学评审原则,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二)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申报为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同一申报单位的评审委员,不参加本单位申报项目的评审;(三)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对申报项目的评审情况保密;(四)未能通过评审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工作中如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可按照规定程序在下年度重新申报;(五)对于不接受终评结果的项目,四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提前退出评审程序的申报项目,要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获得批准后退出。未按要求参加答辩的视为退出。

第二十二条 实质性异议由协会科学技术奖学术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主动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项目申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如期作出书面答复。综合评审组专家提出意见。处理结果分为:无异议,维持评审结果;有异议短期内无法给出结果,在结果未出前可下年度重新申报;有异议取消评审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谋取江苏省抗癌协会科技奖的,尚未授奖的,取消其当年评审资格;已经授奖的,由江苏省抗癌协会负责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的,由江苏省抗癌协会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参加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专家及有关人员,违反评审规定的,处理决定将通报所在单位。

第二十六条 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经江苏省抗癌协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授奖前应征得授奖对象同意由江苏省抗癌协会举行颁奖活动。

第二十七条 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经过和获奖名录报江苏省科技厅。

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奖金由江苏省抗癌协会自筹(冠名赞助)或由协会列支。

第二十九条 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每年举办一次,每年设立一等奖3个、二等奖5个,三等奖15个,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授奖。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一等奖8人(完成人);二等奖6人(完成人);三等奖5人(完成人);科普奖10人(完成人);对获奖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一般规定不超过5个。

第三十条 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办法:协会对获奖项目进行表彰,各获奖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获奖人员相应奖励。

第三十一条 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在江苏省抗癌协会网站上进行公布,并由江苏省抗癌协会适时召开颁奖大会颁发证书。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归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学术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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