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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抗癌协会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16 11:11:38

(经2020年9月23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管理江苏省抗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类学术活动,营造活跃的学术氛围,促进行业学术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协会学术活动是指协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培训班、研讨会、交流会、课题研究、学术主题竞赛等。

第二条 以协会及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名义主办的培训和大型学术活动应列入协会年度继续教育计划,申请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省级协会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已列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计划的学术活动按照《江苏省抗癌协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协会学术活动接受省科协、省卫健委、协会理事会、协会专家委员会的指导。

第四条 协会学术活动实行统一管理。每年初制定年度活动计划,报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临时开展的学术活动,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协会相关管理部室提交申请和活动方案,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核,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条 学术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专业委员会或主办(承)办)单位将活动相关资料电子版,包括人员通讯录、日程安排、讲义、现场反馈调查问卷及报告、活动总结等,提交协会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六条 协会将对学术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管,并派员收费和参会。对认真负责、规范举办,并有良好效果的学术活动举办单位给予表扬和适当奖励,对没有积极开展学术活动或未按计划完成的会议责令主办方整改。

第七条 协会与其他单位联合主办学术活动或作为学术活动协办、承办的,要与相关主办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相应的责权。

第八条 学术活动的选题要围绕倡导学术优先,围绕癌症预防、基础研究、精准治疗、早诊早治、癌症康复等开展学术活动,学术活动要符合协会的肿瘤防、治、研等的业务范围。

第九条 “江苏省抗癌协会”是协会在省民政厅注册的唯一标识,在活动中应规范使用;非协会机构举办的学术活动,主办单位未经协会同意不得使用。协会各相关部室要牢固树立维权意识,发现侵权行为要予以纠正,并上报协会办公室。

第十条 协会学术活动,不得承包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承办的学术活动,应遵照江苏省抗癌协会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将合作协议备案,并加强监管。

第十一条 学术活动举办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的有关规定。发文通知严格按照江苏省抗癌协会行文、发文规定的要求。印章使用严格执行《江苏省抗癌协会使用印章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学术活动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卫健委“九不准”等要求,保证学术质量和水平。协会职能科室、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要依照各自业务范围开展学术活动,凡涉及其他职能科室、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的,应主动与协会相应职能科室、分支机构沟通协调。

第十三条 学术活动经费由江苏省抗癌协会财务部统一管理,协会管理费用按规定交纳税费由组织会议者负责,协会另外收取管理费5%。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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