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江苏省抗癌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Anti-cancer Association,缩写为JSA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江苏省省内从事肿瘤医学事业的科技工作者、热心于抗癌事业的各界人士、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健康工作方针,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团结动员广大肿瘤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肿瘤科技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抗癌防癌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肿瘤科技人才的成长和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肿瘤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健康中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七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肿瘤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肿瘤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肿瘤学术和技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肿瘤学科繁荣和发展,服务全省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肿瘤科技工作者服务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加强科学论证、科技评估和咨询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全省医院高质量发展;
(四)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抗癌科学知识,推广肿瘤防治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和健康素质;
(五)健全肿瘤防治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加强科技伦理建设,倡导优良学风,培育科学文化,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涵养建设;
(六)发挥肿瘤科技工作者在我省科学论证、科技咨询、政策建议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的参谋作用,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肿瘤科技创新智库;
(七)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教育培训等职能,有效提供社会化公共服务产品。开展肿瘤学科继续教育,鼓励和倡导肿瘤科技工作者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临床规范化诊疗水平;
(八)举荐科技人才,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九)开展国际肿瘤科技交流与合作,为海外科技人才来苏创新创业提供服务。支持我省科技工作者加入国际科技组织并在国际组织中任职和发挥积极作用;
(十)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编辑出版肿瘤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内部刊物、著作、图书资料和音像制品等,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
(十二)兴办符合本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本协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
(四)个人会员:
1.具有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申请为专业会员;
2.自愿投身肿瘤防治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者可申请为普通会员;
3.高等医学院校学生;
4.对肿瘤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协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其荣誉会员称号;
(五)单位会员:凡热心于抗癌事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 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决定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十)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形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1/2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或者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八)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累计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理事长或者1/2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常务理事累计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经理事长或者1/2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高造诣或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协会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成员每届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相关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监督本协会资产管理、经费预算及财务运行管理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选举、罢免监事会主席,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监事;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协会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6年1月18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